近年来,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贵阳贵安实践的不断深入,贵阳市大力推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每年新增人口10多万人。市委、市政府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我市“住有所居”行动计划,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核心工作内容。
据介绍,《条例》聚焦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广泛汇集民意、倾听民生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治理机制,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经营管理,规范互联网平台房源信息发布,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努力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为突出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立法目的,《条例》适用范围以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为主,并对按间出租的房屋作了具体的条件规范。针对“住宅隔断改装,客厅分隔3室,厨房改1室,3室变7室,室内搭出7个独立电表,超负荷用电,火灾隐患突出……”等租房乱象,《条例》第八条明确出租住房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非居住空间禁止单独出租等规定。在此基础上,第九条对按间出租的住房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人均最低居住面积,即“除居住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和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外,每间房间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基于安全考量,第二款规定了相关消防安全设施配套要求。
此外,《条例》以“行为安全”为重点,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防范“高收低租”“长租短付”等不法转租行为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第十七条作专项制度设计,规定转租住房十套(间)的单位与个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营业执照应注明“住房租赁”字样。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具体办法授权主管部门制定。为构筑“市场安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信息公示,执业人员实名执业,机构承接业务和服务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惠民便民方面,《条例》落实贵阳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及人才引进的发展要求,补充不同类别的租赁住房供给,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配置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提供多元化的租赁住房。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第二十九条规定住建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并向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等具体服务内容。细化住建、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内容与要求,寓管理于服务,实现举措惠民、管理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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