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
(2025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打造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城市,推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与发展、服务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议、展览等活动,配套策划、设计、物流、餐饮、住宿等服务,促进贸易、旅游、科技、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现代服务产业。
第三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
第四条 鼓励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培育和引进会展业市场主体和品牌会展,推动产业创新协同、融合联动,扩大会展业的综合带动效应,增强会展业便利贸易、引领消费、拉动产业、促进投资的功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会展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发展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和文化、营商环境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和引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会展企业,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支持会展国际组织、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行业协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集聚会展业上下游企业。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等国际会展行业组织,与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加强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 支持健全会展产业链,构建以会展企业为龙头,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等为支撑,策划、设计、租赁、法务、现场服务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配套、运行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带动会展业发展壮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品牌会展梯度培育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和会展企业规划创建会展品牌、创新会展活动内容形式,鼓励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强化对品牌会展的全链条支持,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品牌会展影响力。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引进国际会展的激励机制,引进国际会展高端资源,推动国际知名会展在本市举办,扩大国际知名度、影响力。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简称消博会)城市服务保障机制,高标准服务保障消博会,发挥消博会平台作用,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本市开展首发、首秀、首展等活动,打造全球消费精品枢纽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整合资源、创新场景、升级服务,推动会展与节庆、演艺、赛事等业态融合发展。
支持会展与旅游融合发展,统筹会展安排和旅游资源配置,开发特色会展旅游产品,打造本地特色文化活动,加强营销和推广,推动会展和旅游资源共享、利益共赢。
第十二条 支持引进与终端消费相关的展览,吸引高端会议与展览,利用免税品展示交易、特色精品展示,打造沉浸式、互动式消费体验,联动城市商业生态,延伸会展全周期消费链条,放大会展消费效应。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举办与本市重点产业契合度高、关联性强、支撑作用明显的会展活动,带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技术创新,推动会展业与其他产业良性互动、融合共生,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构建具有海口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鼓励利用会展平台构建交流展示场景,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发展条件和优势宣传推介,推动项目对接、渠道拓展、订单促成,开展招商引资跟踪服务,实现资源要素精准匹配,发挥会展业促进投资贸易效能。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经贸型、专业技术前沿型会议,提升会议专业化运营能力,构建优质会议生态,吸引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国际组织、行业协会举办年度大会、行业大会、供应商大会,吸引高校、科研机构等举办前沿学科学术交流会议,释放会议汇聚信息、促进合作、拉动消费的效能。
第十六条 支持淡季办展办会,统筹安排主题、档期、场馆等,引导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以及物流、餐饮、住宿等市场主体提供淡季服务优惠,做优“四季”会展经济。
第十七条 支持会展业实施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推动会展载体、展陈技术、服务模式创新,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线上线下会展活动融合创新发展,打造“永不落幕”的线上会展平台。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绿色会展,推行绿色产品采购、绿色展台搭建和绿色会展服务,鼓励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产品、设备、技术举办会展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会展业区域协同发展,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合作,在产业信息共享、产业链构建、产业要素流动等方面,强化补缺提质,实现借力发展。
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区位作用,利用会展场馆等资源集聚优势,围绕产业联动发展需求,联合其他市县举办特色主题会展,共同打造区域品牌会展。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会展场馆,完善周边交通、物流、餐饮、住宿、文化、旅游、购物、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实现设施之间的联动、联通、共享,打造集旅游购物、休闲娱乐、商务洽谈、文化体验、运动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国际国内交往新空间。
支持现有会展场馆智能化改造、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完善场馆功能,提高经营使用效益。
鼓励盘活现有资源,利用闲置商业设施、老旧工业厂区等存量空间载体更新改造会展场所,举办会展活动。
鼓励利用酒店、商场、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举办会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展业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为符合条件的会展业人才在设立企业、项目申报、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和停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会展业市场开发、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会展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会展业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会展业发展营商环境,细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将会展活动相关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行线上线下双通道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一网通办,提升办展、参展、观展的便利性。
探索和推动实施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政策的更加开放的会展展品、人员通关和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举办会展活动遇到的问题,指导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为举办会展活动提供安全、交通、卫生、应急处置等综合服务保障和专项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会展活动主体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会展名称、标志、策划方案、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会展活动安全主体责任,对其所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办会展活动的安全。
场馆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会展活动其他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举办单位的约定承担会展活动安全责任,共同做好举办会展活动的安全工作。
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设计、施工、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技术规范,保证临时设施建设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当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招商招展信息和宣传广告,加强展前、展中、展后全流程管理,确保会展活动合法、安全、有序。
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展示和展销伪劣、不合格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展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举办单位可以按照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会展活动,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处理等服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置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会展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行业信息档案,加强会展数据信息统计分析,精准匹配供需,引导行业规范运营,协调处理会展活动纠纷,推动会展业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开展市场研究、业务培训和交流合作等活动,培育和引进会展企业和品牌会展。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突发事件的研判与应对。
在会展活动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其他主体应当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文章系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如有不妥,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
1阅读协议
>2设置个人信息
1.服务总则
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guizhouexpo.cn以下简称“平台”)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贵州省博览事务局)主办,为注册平台用户提供准确、及时、权威的会展行业信息服务。本协议规定了平台用户应享受的各种服务及必须遵守的相关事项。用户必须完全接受本协议条款才能成为平台用户。
2.用户申请方式
用户可访问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guizhouexpo.cn),并在其首页注册区进行在线注册。
用户可自行确定在本网站使用的用户名(会员帐号)和密码并须自行负责对其会员帐号和密码的保密,且须对其在该会员帐号和密码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主办方不对因用户未能遵守本条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负责。
3.服务变更
平台具体服务内容及方式由实际情况确定,并保留变更、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
4.入网规则
4.1用户在申请使用平台时,须提供详尽、准确的用户资料,并及时更新注册资料。如果注册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平台有权终止用户使用资格。
4.2用户注册成功后,平台将保证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的唯一性,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3用户必须同意接受平台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的贵州省会展行业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
4.4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遵守标准版权规定。
(c)不得以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d)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e)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会员帐号或会员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联系平台管理方。
4.5平台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平台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平台服务网协议条款的权利。用户违背服务条款的规定,平台有权中断对其提供服务。
5.内容所有权
5.1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5.2用户只有在获得平台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6.服务条款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平台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服务条款和法律声明,并将在平台重要页面上向用户提示变动内容。如果用户继续享用服务,则视为接受法律声明和服务条款的变动。
7.用户隐私制度
7.1保护用户隐私是平台的一项基本政策,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为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
7.2平台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平台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平台可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8.免责声明
8.1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平台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平台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平台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8.2平台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均不作担保。
8.3平台对用户在使用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9.保障
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平台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用户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0.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0.1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网络服务,平台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10.2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平台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用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b)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10.3用户对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平台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a)停止接受贵州省会展行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
(b)通知平台停止对本用户的服务。
10.4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平台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平台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1.通知和送达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本条款所述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2.法律管辖
12.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2如发生平台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相抵触的条款将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13.其他规定
13.1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3.2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3.3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4.解释权
本服务条款的解释权归平台主办单位。